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城*栋*单元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5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贵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碧江区九龙大道***路口东50米(碧江区**办事处下**公交站台路段)处时,该车左前部与由被害人冯某某对向驾驶的贵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乘坐该车的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死亡。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眶内壁骨折、筛骨板骨折、左侧跟骨、舟骨骨折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轻伤一级、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其亲属在保险理赔之外补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十二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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