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昭阳区**镇**村方向往昭阳区**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行驶至昭通至**15公里800米处(昭阳区**镇集镇),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1日22时死亡。经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谭某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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