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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运输服务人员,四川省泸定县人,家住四川省泸定县**乡**村**组.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川V1****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18线由天全方向往雅安市雨城区方向行驶至芦山县飞仙关镇飞仙关隧道内时,与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袁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谭某某拔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候。经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1.746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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