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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货车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组,现住址宁远县**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湘******重型普通货车,在新田县龙泉镇福海路南有新田酒店后面马路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将余某某送往新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余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死亡。新田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配合公安机关到案调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刑事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主动到案且现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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