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合阳县**镇**村*号, 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侯某某)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8国道**镇**村路口拐弯处时,与超越同方向刘某某驾驶陕*******拖拉机相刮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侯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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