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同案人阳某某(已起诉)经商量策划,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介绍卖淫的人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
1.涉案财物:扣押的手机、手机卡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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