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永吉县**镇**园**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二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从事倒卖旧机动车行业,2019年2月间,在倒卖车辆过程中,用伪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加盖印章保险单据,在吉林市为所倒卖未交强险的北京牌(吉A****1)货车、福田牌(吉A****V)轻型货车伪造保险单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二次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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