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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连云港市赣榆区第一届政协委员,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城**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时任**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售电业务总经理,为签订合同时方便用印,私自让他人伪造章名为“江苏省**有限公司售电合同专用章”的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该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公章之相同印文不属于同一枚印章盖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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