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务工。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月7月2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通过其姐谭某娟在平安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62252550********),该卡于2014年11月6日之后开始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均未能对该卡逾期本金进行还款,截止案发之日该账户逾期本金为69871.25元;2012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冒用其姐夫谭某海的名义,在平安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62252550********),该卡于2014年11月14日之后开始逾期不还,截止案发之日起该账户逾期本金为51900.23元;2011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冒用其姐夫谭某海的名义,在中信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52010880128********),该卡于2014年11月15日之后开始逾期不还,截止案发之日起该账户逾期本金为27912.39元。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姐谭某娟及朋友徐某君帮其退交逾期信用卡本金及利息164500元,该款已被依法予以发还。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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