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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章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卡号为62281100********,至2015年3月31日透支本金91803.16元,过后谭某某改变联系方式,后外出逃避催收。案发后,其家属于2019年12月5日,归还了谭某某透支的本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取得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偿还了信用卡透支金额,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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