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5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8年底提供其本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资料交给麦某某(另案起诉)去办理P0S机,为夏某某(另案起诉)等人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提供作案工具,并收取一定的提成。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夏某某等人使用谭某某的P0S机盗刷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的银行卡资金共计人民币14888.18元,谭某某自认收取提成约人民币90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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