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0********,汉族,初中,退休,住达州市通川区*巷*号*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达巴路口街面上拾得被害人某某遗失的一张留有密码的中国银行卡,后窜至通川**路**号中国银行ATM机自动取款处,冒用被害人易某某的银行卡取款5000元。归案后谭某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谭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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