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党员(组织关系因复原未转地方,已二十年没交党费),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202户甲,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合肥路西向东行驶至劲松四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