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奎屯市**汽车装饰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新疆奎屯市**汽车装饰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新D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路交叉路口向北一百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路中心护栏,致车辆及护栏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回到奎屯市**汽车装饰中心,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询问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液后检出乙醇含量9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已向天北新区市政管理办公室赔偿本起事故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系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事故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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