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其亲戚家吃晚饭,吃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米酒。饭后,谭某某驾驶湘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从家里出发到株洲市芦淞区,当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铜锣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谭某某的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6.08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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