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镇**社区**路**号**栋**室,现住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湘B*****小型汽车由渌口区往天元区行驶,经过芦淞区建宁大桥与曹家侧大桥以西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酒精含量为83.58mg/100ml。2020年11月17日,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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