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河南省泌阳县**街道办事**村委**村附近的河道内,站在改装的橡胶船上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渔获数量为4.5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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