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职业: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谭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34.70mg/100ml)驾驶一辆粤T8****号小型客车途经东莞市谢岗镇谢常路燕东桥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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