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丰都县包鸾镇场上参加婚宴期间喝了一两白酒,吃饭喝酒结束之后,谭某某驾驶渝G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包鸾镇场上出发往包鸾镇华坪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包鸾镇花地堡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0363号检验报告;

4.血样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