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15分许,谭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道交叉口北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7.63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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