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一辆粤Y9****号牌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罗村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5mg/100ml。

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