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路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贵EU****号小型汽车,由兴义市敬南镇吴家坪村往兴义市凤仪路小学方向行驶,22时28分,行驶至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1公里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