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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泸县**区**主任,现住泸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泸县高速路口转盘山庄内吃饭,席间饮用约四两白酒。饭后,谭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山庄出发,沿康乐大道、五通路,往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方向行驶。20时48分许,行驶至泸县经开区六号线005号路灯杆处摔倒,致谭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经鉴定,谭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谭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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