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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苍溪县城电影院附近“小吃一条街”一烧烤店吃饭并饮酒。次日02时45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川HB****号小型汽车从苍溪县城晓南街34号出发经兴贤街、五星花园行至解放路“中国黄金”处停放。02时56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掉头行至晓南街时,被民警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辩认、检查笔录;

6.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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