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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5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龙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经过金堂县淮口镇真武路345号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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