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朋友在**广场一自助**店吃饭,期间饮用啤酒三瓶,后持C1D驾驶证驾驶陕E****5号好猫牌两轮摩托车前往**小区,22时50分,沿**广场东边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北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不起诉人系初犯,醉酒后驾驶车辆为两轮摩托车,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谭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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