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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8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190号起诉意见书将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0时26分左右,谭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轿车,从娄底城区体育馆驶至乐坪大道与吉星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8mg/100ml。

2020年7月19日,谭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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