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从江海往大转盘方向行驶,行驶至全椒县**镇大转盘路段时,撞到**步行街台阶上,致绿化带和车辆损坏。值班民警对谭某某静脉血样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谭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117mg/100ml,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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