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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3时47分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在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段查处违法行为时,现场查获谭某某饮酒后(经呼气酒精测试:100mg/100mL)驾驶一辆粤A9****号牌小型汽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从化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送检,经检测: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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