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驾驶粤AK****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北路出金狮大道东南4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4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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