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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粤C5N****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香洲区港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前山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 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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