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用手机通过“联动云”平台租赁了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谭某某在明知曾某某(另案处理)曾经喝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曾某某驾驶该车。曾某某在驾驶该车途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出盈翠路南41米时被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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