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F*****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镇小花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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