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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5********,彝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妻子瓦某某、李某某夫妇等人一起吃午饭,席间谭某某喝了约2两左右“贵州醇”牌白酒,午饭后谭某某步行回家休息,于傍晚18时30分许谭某某接到其朋友张某某的电话邀请谭某某到其家中吃饭,谭某某就驾驶贵E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家中出发前往张某某家中,在张某某家谭某某喝了约三两的散装白酒,吃完饭后谭某某驾驶贵E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了约5分钟,于20时32分许,行驶至普安县**镇街上(小地名:**站门口)处,被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谭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O1279074)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52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2mg/100ml,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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