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号牌为粤HYC214的小型客车沿桑植县帅乡路行驶至环保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9.3159mg/100ml。谭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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