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Q****本田牌小型汽车沿枣强县大营镇经贸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经贸路老电影院南50米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5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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