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56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办事处**街**组,现住温州市龙湾区**街道**住宅区**组团**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1****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盛新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保险单、违法查询、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