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壮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2********,初中文化程度,系东莞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乡**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T****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大道**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5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