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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路**号,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2020年6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与涟滨街交叉口时,被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4mg/100ml。

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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