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中**员、非××代表、非××委员,安仁县**站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位于安仁县**镇**路****小区**栋****室的陈某某家做客。当日18时许,谭某某与陈某某、谭某甲一起吃晚饭。席间,谭某某饮用了啤酒和白酒。20时50分许,谭某某吃完饭从陈某某家出来,驾驶悬挂车牌为湘******大众牌途观小汽驶离****小区。车辆行至永乐江镇***路**私房菜馆路段时被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定量为10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5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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