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街道**村**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黑色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委托浏阳市中医医院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抽血送检。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7.3毫克/100毫升。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黄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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