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6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KQ***小型普通客车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农贸市场与正在用洒水车冲洗路面的六亩塘镇创文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六亩塘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谭某甲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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