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持C1M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C*****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振湘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呼气测试仪检测单、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