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58**Q小型普通客车从**乡往**乡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线17KM+50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查获。谭某某于当日21时40分被带到盘州市**乡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8月2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谭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酒精呼气照片及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谭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谭某某户籍信息及查获经过;2.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448号。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自愿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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