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43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组**号,住湖南省衡山县**镇**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时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白色越野车途经**道**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后交警将谭某某带至衡山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该样本经湖南锦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130.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现场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酒后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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