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3********,汉族,大专文化,黔西南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贵州省晴隆县,户籍所在地:兴义市**镇**路**号**苑**栋**单元**号,现住兴义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Q****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下五屯办商业二街往峰林大道方向行驶,20时27分,行驶至兴义市峰林大道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驾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故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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