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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 **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 月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蓝湖路路段遇设卡检查时,被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于当日14时22分将谭某某带至大足区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2020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车辆及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谭某某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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