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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重庆市巴南区**中学食堂员工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N****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场镇往木洞安置房方向行驶,行驶至巴南区木洞镇连接道处接受民警设卡拦截检查,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民警于当日22时将其带至巴南区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静脉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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