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1〕Z2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渝AC****小型轿车搭载董某某、孙某某从重庆市江津区临江路孔亮憨小子火锅门前停车位出发,往重庆市江津区艾坪山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南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行车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拓印件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