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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51983********,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在本市二道区英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石公路北侧惠泽园小区门前道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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